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案例

一、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案例 - 专业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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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之一。在进行金融借款时,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非所有的金融借款合同都能顺利履行和解决纠纷。本文将介绍一些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案例,以便于更好地了解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不当使用借款目的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但乙方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而是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在该案例中,甲方要求乙方归还借款,而乙方主张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法律效果。法院审理此案时,经过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和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裁定乙方应当还款。

案例二:利息计算错误

甲方借给乙方一定金额的资金,并约定借款的年利率为6%。然而,在借款期间,乙方发现甲方的利息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其需多支付利息。甲方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拒绝变更计算方法。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的利息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判决甲方应按照正确的计算方式退还多收取的利息。

案例三:借款合同无效

在某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数额虽已明确,但具体还款方式未经双方约定,以致无法执行还款义务。乙方主张借款合同无效,要求撤销该合同。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由此也就无需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四:提前还款手续费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在借款期限内,乙方如提前还款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乙方提前还款,但甲方收取的手续费用显得过高。乙方要求甲方返还多收的手续费用,但甲方不同意。此案例中,法院判决甲方在收取手续费时过高,应返还乙方多收的部分。

案例五: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某借款合同中,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损失较大。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甲方辩称借款违约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依据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认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总结

上述案例仅为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中的一部分,展示了不同类型的案例及其解决方式。在金融借款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此外,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咨询律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文件将有助于解决纠纷。

最后,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案例种类繁多,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二、域名纠纷举证规则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三、家事案件真实案例?

2022年1月19日,陕西西安一男子当着孩子的面对妻子进行家暴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全社会对于家暴的强烈谴责。[1][2]

2022年1月20日凌晨,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回应,关注到综合部副经理王鹏飞殴打妻子事件,予以停职。1月20日,西安警方通报“公司高管当孩子面家暴妻子”:正依法处理中[4]。1月22日,西安灞桥警方通报,警方调查期间,夫妻双方均认识到各自错误且互相谅解。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情节,对王某飞处五日拘留,对王某给予批评教育。

四、宗地图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某村2队村民李某1993年经过村、区、市的审批,取得村内一块16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准建证建房。2014年2月,李某想拆旧建新,翻建旧房,在此过程中,李某超出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在房屋的南面空地起建地基,被空地使用人黄某阻拦,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李某以黄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排除防碍。被告黄某委托黄华勋律师参与本案诉讼。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黄华勋接受被告黄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地属于黄某的承包地,不是李某的宅基地。

涉案地是黄某的承包田地,1980年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被告作为家庭户与生产队签订有土地的承包合同书,其中黄某家庭户在望转渌{即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大门右侧}的承包地有3.1亩,被告从1981年耕种到1992年。1993年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征用被告在村2队大鸡路望转渌的承包地,剩余400多平方米未被征用。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以“地主”的身份把剩余的400平方米的田地租给武鸣人搭盖临时建筑使用,并收取租金。原告私自霸占被告的田地,被告发现后,多次与武鸣人交涉退还田地,未有结果。武鸣人搬走后,原告想在此地建房,被告不许,要收回该处的责任田,双方产生纠纷。

二、原告提供的地籍资料,证实的是李某现在居住的大鸡村路131号门牌的宅基地资料,地上房屋有2层,仍然在居住使用,并没有拆旧重建、翻建。

1、D030XXXX号宗地图确认的是李某1993年获批的宅基地,面积169平方米,这个是现在李某居住使用的大X村路131号门牌的2层房屋的宗地图,不是原告与被告起争议的涉案地。

2、宗地图的四至范围,北1-2界址边外墙为界,隔缝为民政型钢厂,东为道路,西6-7-1界址边外墙为界,隔缝是民政型钢厂(即现在的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南面是空地,宗地图的宅基地范围与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吻合,因此,原、被告对D030XXXX号宗地图上的房屋并没有纠纷,而真正起纠纷的是,此房屋的南面的空地,原告想在此南面的空地上建房,而该地是被告的承包地,双方才引起纠纷。

3、从原告提供的D030XXXX号宗地图的资料与现场照片看,该地上的房屋没有拆旧重建、或翻建,也没有取得新的准建证等审批手续,就算原告要拆旧重建、翻建,也得要重新申报,不能以1993年时的申报资料作为现在建房的依据。

三、原、被告起争议的是D030XXXX号宅基地南面的空地,有400多平方米,是属于被告的承包地,经过被告向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查询,该处的空地并没有作为建设用地进入规划范围,也没有任何人向主管部门申报要求把此空地作为宅基地。此前,李某假借地主的身份把该地私下租给别人而在此地上所盖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并没有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建起的房屋实际是临时建筑,按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如果是要是空地上建房,就要按《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审批手续方可,否则就是违法占地的违章建筑。原告说地是她的,并没有材料证实,也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还利用D030XXXX号宅地图资料来主张南面的空地,反告说是被告阻拦她建房,简直是无稽之谈。

四、本案原、被告起争议的是原告D030XXXX号宅基地南面的空地,这个空地不在D030XXXX号宗地图的169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之内,因此,从法律上说,应该属于土地纠纷,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本案涉及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原告与被告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地纠纷的主管部门为政府,而不是法院。尽管朝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但是该组织不是县一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没有行政决定权,因本案引起的土地纠纷,应该先交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处理,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而不宜由法院直接受理。

从本案材料看,争议地不是D030XXXX号的宅基地,而是空地,在地块使用权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一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权排除防碍或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无法确定争议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不能行使审判权。因此,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阻拦其D030XXXX号宅基地建房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有被告想侵占原告D030XXXX号房屋的证据,实际上,被告也没有阻拦、侵占原告D030XXXX号房屋的情况,在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黄华勋律师

年 月 日

法院经开庭审理,现场勘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主管部门为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经向原告说明此理,原告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案没有依据实体法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审理,仅仅在法律程序上,原告就承担了败诉的不理后果。

五、彩礼纠纷案例精选?

一、婚前定金礼:当事人郭某因求婚在新郎方支付求婚礼物金额30000元,并收取新郎方定金20000元作为婚礼举办的定金,当宴席结束后拒不交还定金的行为。 裁判结果:驳回被告的索赔请求,判决被告将缴纳求婚费30000元,并承担定金20000元的全额返还。二、婚后礼物纠纷:当事人孟某以新郎的身份支付了婚礼的礼费60000元,然而新娘的父母违反守约义务拒不返还新郎方购买的2000元婚房礼物、3000元床罩礼物及床垫礼物。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0元并补充5000元作为赔偿金,以全额补偿原告的损失。

六、组织借贷纠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纠纷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起诉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纠纷,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法院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起诉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法院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德宏域名合同纠纷案例

在商业世界中,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确保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德宏域名合同纠纷案例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签署合同时需要谨慎。本文将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其中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案例背景

德宏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域名注册和交易的互联网公司,而寻找域名的小明则是一位有抱负的创业者。小明了解到德宏公司在域名交易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并决定委托他们帮助寻找一个适合自己项目的域名,并在合适的时候进行购买。

小明与德宏公司的代表进行了数次交流,对域名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希望域名易记、与项目相关、具有商业价值等。德宏公司的代表表示可以满足小明的需求,并在一周后向小明提供了一个域名列表。

经过与团队的讨论和市场调研,小明对其中的一个域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与德宏公司的代表再次进行沟通,讨论了域名的价格和购买流程,并在交流过程中提到了需要对域名进行商标注册。

德宏公司的代表表示可以协助小明进行商标注册,并在两周后提供了相关的文件和费用清单。小明确认后,与德宏公司签署了域名购买合同和商标注册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主要问题

然而,不久之后,小明就发现事情并不如他预期的那样顺利。经过一番调查,他发现所购买的域名并不存在商标权问题,无法进行商标注册。这使得小明非常失望,并迅速联系德宏公司寻求解决方案。

在与德宏公司的代表交流后,小明发现德宏公司并没有提供商标注册的相关服务,而且他们也没有义务进行域名的合法性验证。德宏公司仅仅是帮助寻找和交易域名的中介机构。这使得小明感到非常的困惑和愤怒,因为他确信在购买域名之前与德宏公司的代表明确提到了商标注册的需求。

由于德宏公司没有正式的记录会议和沟通的内容,小明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觉得德宏公司的代表在交流中对商标注册的承诺只是口头上的,而没有通过书面方式明确。

教训和建议

从德宏域名合同纠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教训和建议:

  1. 书面合同的重要性:无论是商业合作还是个人交易,签署书面合同非常重要。书面合同可以确保双方权益,明确交易内容和义务,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在签署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2. 保留沟通记录:在与对方沟通时,最好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以便将来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证据。口头承诺很容易被忘记或理解不同,而书面记录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3.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对方的信誉、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与其他客户的交流、查看评价和口碑等方式,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实力和信任度。
  4.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或法律问题,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是明智的选择。律师可以帮助你评估案件的可行性,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并协助你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商业交易中,谨慎和明智是成功的关键。通过了解德宏域名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对待合同签署和合作伙伴选择,从而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概率。

希望以上的分析和建议对于读者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能够有所帮助。

八、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2019年3月,张某、李某、王某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王某赔偿张某受伤治疗费等费用共计800余元。之后双方互相理解

九、农村窑洞纠纷案例?

修路架电本是造福万民的大好事,但一电力公司竟然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窑洞后栽电线杆,致使窑洞成为危房,损害了村民的利益。2019年1月7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9年,刘某在村先后修建了一排四孔窑洞。因该村电路不好,老是停电,所以村民们就向电力公司反映,电力公司得知情况后派人前往该村维修。谁料,电力公司在未告刘某的情况下,竟擅自在刘某窑洞脑畔上栽了一根电线杆。刚开始,刘某想着电力公司也是为了村民着想,也就没有多说什么。2014年秋天,因雨水的“冲击”,电杆四周的泥土开始下陷,刘某的四孔窑洞也开始渗水,泥灰掉落。七天时间内,四孔窑洞地基下沉,窑洞面石也出现严重裂缝,导致窑洞成为危房不能继续居住,刘某家中的箱柜也因此变形走样,家中一片狼藉。事后,刘某曾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电力公司要求解决此事,但都不了了之。电力公司在刘某家窑洞后面又新栽了一根电线杆,将电线移到新电线杆上,窑洞脑畔上的电线杆仍然没有移走。2016年5月初,该电力公司职工到现场调查、处理此事后,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后,双方不欢而散。刘某无奈只好将电力公司诉至延川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由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窑洞损失89518.5元,二审维持了原判。当收到判决书时,刘某终于放下心来,心想这下窑洞赔偿损失可以追回。但是没想到电力公司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赔偿损失,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刘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延川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电力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案件一拖再拖。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新年伊始,执行法官就放假休息日,对该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并依法进行了冻结。当电力公司负责人得知由于帐户冻结,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运营时,第二天就来到法院主动交纳了全部案款。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十、建房分房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牛某与王某杰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H号的四间房屋,如果王某杰不愿分割房屋,那么王某杰应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如果王某杰不愿意给钱,那牛某要房,牛某给王某杰10万元;2.诉讼费由王某杰承担。

王某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王某杰无需支付牛某房屋折价款;2.案件受理费由牛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1.有证据证明王某杰与牛某已就北京市房山区H号的四间房屋调解解决,牛某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牛某要求分割的上述四间房屋不属于王某杰与牛某出资建造,系王某杰父母在其自家宅基地内出资所建,与王某杰、牛某无权属关系。

被告辩称

牛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北京市房山区H号的四间房屋由牛某出资建设,并由牛某与孩子共同居住。

王某凯述称,同意王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牛某与王某杰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王某杰与牛某出资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建造房屋四间。王某杰认可案涉房屋盖好后,其与牛某和孩子在内居住。现该房屋由王某杰使用。

本案审理中,牛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合法建筑证明》,载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H号房屋,系2009年所建,此房屋共有北房四间,此房为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2021年4月8日,法院前往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H号院是82年以前的老宅基地,属合法宅基地,王某杰家2009年盖的房子在H号院内。

经法院释明,牛某、王某杰、王某凯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